朱林方 龙8游戏官方网站登录行政法学院副教授
法治构建中的规范多元是一项普遍性的社会事实。中国法治的“复规范性”,独 特之处不在于其“多元性”,而在于其顽强的“双轨性”。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,到当代的党规国 法合治,一直是两种主要规范,通过三重制度逻辑———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的传导互动、积极 主体与消极主体的差序治理、示范系统与规范系统的功能耦合———运转起整个规范秩序,“双轨法治”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深层结构。规范系统的双轨性来自治理结构的双轨性,古典“双轨法治”源于儒法交互的治理结构在规范上的复调表达,当代“双轨法治”源于“超政党”与“半国家”既交叉混合又相对独立的政治逻辑对规范秩序的双重塑造。居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能 否始终保持开放性是影响“双轨法治”生命力的关键。这就要求处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,其 价值谱系必须是开放的,而非封闭的,主体身份必须是流动的,而非固化的,功能系统必须是示范的,而非强制的。
复规范性;双轨法治;礼法合治;党规国法合治
《中外法学》2022年第5期 1221页-1240页